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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天天听电子故事有好处,也有坏处。
好处是孩子可以自主地听故事,可以养成主动性学习的习惯。听故事的时候呢,可以一边忙着自己的事情,可以设计自己的场景,可以根据自己的想象做自己想做的事情。因为现在的爸爸妈妈们都比较忙,基本上没有很多的时间陪伴孩子们,所以孩子们只好拿电子故事陪伴。
坏处就是电子产品接触得多的话,伤孩子的眼睛,孩子的身体,多少也影响孩子的注意力,因为电子产品上的故事,他比书类的故事有动态些。吸引力强些。
长期听语音故事的孩子还有可能会对真实阅读产生厌恶,另外,科学研究表明,与陌生人的声音相比,父母的声音尤其是妈妈的声音,能更强地激活孩子大脑的多个脑区,促进大脑的成长和发育。
语音故事缺乏亲子间的互动,与亲子共读比起来少了家长在给孩子讲故事时的肢体和眼神交流,这些看似细节的东西能够帮助孩子理解故事情节,效果好一点的还能促使孩子对故事情节深层次的思考,这一点是手机上生动有趣的语音故事怎么也做不到的。
(1)首先要看看你这个书籍的内容还受不受版权的保护。
根据《著作权法》
第二十一条 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所以,如果你这些书籍的内容的作者是很久远的时代,就不用担心了。
(2)但是,如果还是在版权保护中的话,根据版权的解析,版权亦称“著作权”。指作者或其他人(包括法人) 依法对某一著作物享受的权利。根据规定,作者享受下列权利: (1) 以本名、化名或以不署名的方式发表作品; (2)保护作品的完整性; (3) 修改已经发表的作品; (4) 因观点改变或其他正当理由声明收回已经发表的作品,但应适当赔偿出版单位损失; (5) 通过合法途径,以出版、复制、播放、表演、展览、摄制片、翻译或改编等形式使用作品; (6) 因他人使用作品而获得经济报酬。上述权利受到侵犯,作者或其他版权所有者有权要求停止侵权行为和赔偿损失。
算侵权,如果你的故事在网上找的,然后经过二次原创把它作为音频的话,那怎么这样子?
他是不会侵权的,如果你是在网上找的然后直接发布上去的话,那么这样子是属于侵权的一个行为,所以说在网上找的音频的话最好是经过二次原创在发布这样子是最好的
如果没有得到故事原作者授权的话,算侵权的
在扉页封面上写上作者的姓名,就不算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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